P2P行業監管首提“十原則”:需實名登記 平臺不得擔保

jopen 10年前發布 | 5K 次閱讀 P2P

P2P行業監管首提“十原則”:需實名登記 平臺不得擔保

P2P 監管

        9 月 28 日消息,在“2014 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巖岫首次提出 P2P 行業監管的“十原則”,包括“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P2P 機構不得以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等原則,進一步明確監管紅線。

        王巖岫提出的十項原則主要包括:

        一是 P2P 監管要遵循 P2P 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 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中國的 P2P 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錢”;

        三是要明確 P2P 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臺,而是信息中介,是為雙方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 P2P 應該具備一定的行業門檻,對從業機構應有一定的注冊資本的要求,而對于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風險控制、IT 設備、資金托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進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

        六是 P2P 機構不得以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得從事貸款和受托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

        七是 P2P 機構應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資項目;

        八是 P2P 行業應該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

        九是 P2P 機構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 P2P 機構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去年以來,國內 P2P 行業呈現爆發式增長。據網貸之家發布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共有 1184 家 P2P 網貸平臺,預計今年年底,P2P 平臺數量將達到 1500 家。

        但是這些 P2P 平臺的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其中不乏惡意圈錢跑路的情況發生。今年已經有旺旺貸等多家平臺跑路,投資人損失甚至高達百萬。業內也一直呼吁,P2P 平臺應該實行門檻準入制度,不能隨意搭一個網站就可以吸金,從而杜絕惡意圈錢的發生。

來自: Tech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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