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Oracle: Java API不是藝術品

openkk 12年前發布 | 16K 次閱讀 Java

        英文原文:Dear Oracle: The Java APIs Are Not a Work of Art

        Oracle 曾經說 Java API 就像是優美的畫作。Google 卻說 API 就是文件柜里的文件。最后,William Alsup(負責審理 Oracle 和 Google 關于 Java 糾紛的法官)比較同意 Google 的觀點,Java 作為一門編程語言,其 API 就像是圖書館里的藏書一樣。

        “Java 里的包(package)就像是圖書館的書架一樣”,Alsup 法官在他最近一周的所作出的廣受關注的裁定中這樣寫道,該裁定正是針對 Google 和 Oracle 關于 Java API 的漫長的法律訴訟所作出的,“每一個類(Class)就像是書架上的一本書,類中的每一個方法(Method)就像是書中的‘閱讀指南’章節。程序員的工 作,就是前往正確的書架,選擇正確的書,打開這本書,找到所需要的章節。”

        Alsup 法官的基本觀點是:庫文件的組織形式并不受制于版權。是的!他明確地表達了這個觀點:書是有版權的,但是你在書架上怎么放書,按什么順序放,這跟版權一點兒關系都沒有。

        換句話說,Google 復制了 37 個 Java API,用以構建其 Android 手機操作系統,這一行為并不侵犯 Oracle 的版權。盡管 Google 照搬了這些 API 的組織形式,但 Google 自行構建了代碼,至少是絕大多數自行構建的。“Java 和 Android 的類庫在組成形式上大致相同,基本上提供了相同的功能,解決相同的問題,不過 Google 對這些功能函數都做了自己的實現,這些實現和 Oracle 所屬的 Java 是不一樣的。”

親愛的Oracle: Java API不是藝術品

Google 和 Oracle 關于 Android 是否侵犯 Java 版權開展訴訟

        根據這一裁定,Alsup 法官終結了這場關于 Google Android 系統侵權使用 Java 的訴訟,該訴訟長達六周之久。Oracle 于 2010 年控告 Google 非法侵占了 Java 的版權和專利權,并企圖通過該訴訟在 Google Android 系統的巨額利潤中分得一杯羹。不過,依照 Alsup 法官的裁決,數據庫巨頭 Oracle 這次要一無所獲了。Oralce 已經表明了對此案上訴的態度。

        如果 Alsup 做出相反的判決,那么 Oracle 很可能會引發一場‘令人難以想象’的災難,還好法官沒有這么做。Bret Bocchieri 表達了這樣的觀點,他是來自一家名為 Seyfarth Shaw LLP 的國際法律公司的知識產權專家律師。

        更重要的是,Alsup 法官的裁決讓全世界范圍內的軟件公司和獨立開發者們都松了一口氣。在軟件世界里,復用 API 是非常普遍的行為。例如,一些云計算平臺,就模仿了 Amazon 所擁有的著名的云計算架構 ECC (Elastic Compute Cloud)的 API 形式。API 是應用程序的可編程接口,是不同軟件之間交互的重要方式,行業內普遍默認對接口的組織和使用并不會觸犯到版權保護法律。Oracle 對這個默認規則的挑釁,至少在業界引發了巨大的爭議。周四,Alsup 法官的裁定結束了這些紛爭。

        “如果 Oracle 的觀點得到認同,那么著就意味著任何人都能給自己實現的系統或功能加上版權,同時,他還能夠根據版權的保護條例禁止其他任何人用他們自己的方式實現跟你的 系統和功能相同的軟件。(也就是說,這種軟件只能有版權的人做,其他人會做都不能做——譯者注)”在法官的 41 頁的簡報里,他寫到:“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支持這種極端的提議。”

親愛的Oracle: Java API不是藝術品

Alsup 法官為了審案甚至親自學習了 Java 編程

        Ed Walsh,一位來自于 Wolf Greenfield 國際法公司的律師,表示他對這樣的裁定并不感到驚訝。但是他同時也指出,這個裁定并不意味著從此以后 API 就不受版權的約束了。Walsh 認為,Alsup 法官部分出于 Sun 公司的原因,幫了 Google 一把,允許 Google 復制 API。Sun 公司才是 Java 真正的創始者,后被 Oracle 收購,而后 Oracle 才取得了 Java 的版權并起訴 Google.

        “我認為有一些因素對裁定結果產生了影響,那就是 Sun 公司原先是允許人們隨意使用 Java 的”,Walsh 說,“所以 Oracle 不能用版權去限制這些本來就已經開放的事物。”

        Catherine Lacavera, Google 的訴訟代表,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這個判決重申了我們長期以來對法律的理解,這些 API 是可以被所有人自由使用的,正如我們使用它一樣,我們采用了這些功能的聲明,并自己獨立實現這些聲明所包含的功能代碼。”,她說,“這就是開發者使用 Java 的正常模式,你不能說,一種語言是可以自由使用的,然后又禁止人們使用這種語言的名詞或者動詞。”

        Alsup 法官則考慮得更細,他使用了大量的細節來描述什么是 Java API 以及在法律范圍內這些 API 應當如何對待。他所提出的圖書館的比喻非常經典。但是他可不是僅僅停留在比喻的層面上。他似乎真的理解什么是 API. 他也很清楚復制一個接口(Interface)和復制實現接口的代碼,這兩個概念是有區別的。

        “每個成員方法(Method)和類(Class)都是用來實現特定的功能的,因此,‘聲明’(或者說‘頭文件’)所包含的代碼必須和實現功能的代碼一致”,Alsup 法官在做出圖書館的比喻后還這樣說過。

        2008年時,Java 共包括 166 個 API, 涉及到該 600 個類,6000多個方法。 Google 復制 37 個 API 包(package)的名稱和操作方式,但是 Google 用自己的代碼對這些方法和類進行了實現。

        在訴訟中,Oracle 的法律顧問 Mike Jacobs 常說,構建 API 就像是進行交響樂創作,或者是,是的,就像是繪制一幅優美的畫作一樣。Alsup 法官當然意識到了開發 API 是一種創作性行為。但是他也為這種行為加上了概念性的級別,API 這樣的發明只能由專利權來保護(而不是知識產權)。Oralce 當然也從專利權的角度進行過訴訟,但是同樣沒有成功。

        Java 依賴一種特殊的“詞匯表”一樣的組織形式,稱之為“方法規格說明書(method specification)”,程序員這通過這個說明書告訴計算機需要做什么事情。Alsup 法官表示,根據美國版權法案,無論“方法規格說明書”是如何地有創意,任何人——包括 Google——都有權利使用相同的“方法規格說明書”,只要他們對“方法規格說明書”中定義的方法的實現代碼不同。“方法規格說明只是一種‘概念’,方 法本身的實現才是具體的表達。法律不能讓任何人對‘概念’進行壟斷”。Alsup 法官如此寫道。

        法官說,目前還沒有哪個上訴法庭或者地區法院對 API 受版權保護一事做出裁決。但是他也的確參照了其他的案例進行判決,包括 1879 年最高法院裁定 Baker 針對 Seldon 的訴訟——這是一場討論關于會計技能是否受版權限制的官司。法院最后裁定會計記賬方法學只受專利權的約束,而不受版權的約束,因為一旦判決其受版權法約 束,將會“極大挫傷出版業的積極性”。

        “Baker 的案例已經很久遠了,但是這個案例并不過時。相反,即便是在當代,Baker 案也會被告到上訴法庭才能有最終裁定。”

        他還引證了 1994 年蘋果公司針對微軟公司的訴訟案,1992年冠群電腦國際有限公司(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針對 Atari 的官司,以及 1985 年Whelan Associates, Inc. 針對 Jaslow Dental Laboratory, Inc.的訴訟案,所有的這些案件都是關于計算的各個方面是否違反版權的。Alsup 得出結論:如果一個概念有不只一種表達方式,那么沒有人可以申請對概念本身的版權。

        名稱和短語都是不受版權保護的,他說,版權保護的范圍不會延伸到任何概念,過程、進程、系統、操作方法,或者觀念——無論以任何形式。他還說,對實現互用性所必要的功能性元素不受版權限制。這里就包括了 Java API.

        從很多方面來說,Google 和 Oracle 的官司的結果并不讓人激動。但是從某些方面來講,這個案子又遠遠超傳統的意義。該案的亮點在于,Alsup 法官告訴法庭,他自己為了審案而學習了 Java 編程,這給了 Oralce 一記響亮的耳光,別想用技術蒙蔽法官的雙眼。回顧這長達 6 周的訴訟,在法庭上,Alsup 法官多次向雙方的律師和技術證人提出各種專業而尖銳的問題,這真是非常精彩的表現!我們信任這樣的法官!在他的裁決書里,他甚至自己寫出了各種代碼,來演 示方法(method)、類(class)和包(package)的具體概念。并且,最后,他做出了正確的判決!

        英文原文:Caleb Garling  編譯:伯樂在線 – 黃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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