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GNU 軟件的使用許可條款(GPL)

jopen 11年前發布 | 5K 次閱讀 GPL

 關于 GNU 軟件的使用許可條款(GPL)


上世紀70年代,世界上并不存在Stallman所追求的“自由使用”的計算機程序。但是,自1984年《自由軟件基金會》(FSF)成立之后,自由軟件慢慢地多起來了。在法律上如何適當保護GNU軟件呢?這個問題就隨之產生了。

1989年2月25日,R. Stallman自己動手為GNU軟件寫了一個法律保護條款,叫“GPL 1.0”。但是,在GPL 1.0版本的實際使用中,Stallman還是感到有點不滿意。于是,到了1991年6月,GPL 2.0又出來了。對于這個2.0版本,Stallman算是比較滿意了。2007年7月29日,GPL 3.0正式發布。該條款的用語更為嚴謹,幾乎無可挑剔。我們要有一個正確的概念:自由軟件不是”免費“軟件,可隨地意使用,自由軟件存在嚴格的使用條款, 不能隨意違反。為什么要這樣說呢?

在這3個不盡相同的GPL版本中,都有一條”自動終止“條款:”Any attempt otherwise to propagate or modify it is void(無效的), and will automatically(自動地) terminate(終止) your rights under this License”。我們還要形成一個正確的概念:自由軟件是有作者的,是有版權的。自由軟件許可你自由使用,但是,不可違反使用條款(即GPL),一旦違 反,該條款會自動失效,使你自動地成為自由軟件的未經授權使用者,也就是自由軟件的”盜版者“。由此可見,Stallman實在是”高人“也。

GPL條款的核心內涵是:要保證:”end users(individuals, organizations, companies) the freedoms to use, study, share (copy), and modify the software“,而且,條款還規定:”Software that ensures that these rights are retained is called free software”。也就是說,凡是能夠保證這些權利有效的軟件就叫作“自由軟件”。有了這一條就好辦了,我們中國人也能寫自由軟件。由此可見,用納稅人 的錢用于開發自由軟件,名正言順,效益最佳。不幸的是,對此,某些人想不通,政府官員也想不通。

2010年9月底,LibreOffice自由辦公套件出來了。對此,中國開源軟件(OSS)推進聯盟不是歡呼,而是咒罵。他們懼怕這種自由軟件 包,擔心觸動了他們的“奶酪”(紅旗中文2000)。2013年3月21日,工信部CSIP決定引進Ubuntu 13.04(其中包含LibreOffice 4.0.1),這是一個很大,很大的進步。反正紅旗中文2000已經死了,清明節(昨日)也沒有人為其去掃墓。可悲也!

本文的中心意思是:我們偉大祖國應該大力投資自由軟件的研發,使其發揮出最大的經濟效益(自由使用),此舉沒有法律風險,反而有更為完善的法律條款(GPL 3.0)保護。我們何樂而不為呢?只要我們放棄私心!


來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8581890102ee2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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